2020年5月1日 星期五

2020 05 02 左永安顧問 為降低疫情對勞工生計之衝擊,政府針對低薪、弱勢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提供生活補貼,以維持其生活所需,其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: 具中華民國國籍。 109年3月31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,且申請補貼時仍於職業工會在加保中。 109年3月之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2萬4千元(含)以下。 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新臺幣40萬8千元。 未領取交通部、文化部等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、補貼或津貼。

申請勞工紓困生活補貼之對象及資格條件為何?
發布單位
勞動部
發布日期
109-04-20
更新日期
109-04-20
檢核日期
109-04-17

為降低疫情對勞工生計之衝擊,政府針對低薪、弱勢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提供生活補貼,以維持其生活所需,其對象及資格條件如下:
  1. 具中華民國國籍。
  2. 109年3月31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,且申請補貼時仍於職業工會在加保中。
  3. 109年3月之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2萬4千元(含)以下。
  4. 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新臺幣40萬8千元。
  5. 未領取交通部、文化部等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、補貼或津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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